《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结论:工伤复发治疗期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权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请注意,超过法定停工留薪期后,若仍需治疗,工资待遇将不再适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而是可能转入享受伤残津贴或其他工伤待遇。